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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文理学院行政印章使用规定

2014年08月29日 10:29  浏览次数:[]

为加强公章管理,严格文书制度,完善工作规范,对“宝鸡文理学院”(包括钢印)、“宝鸡文理学院院长办公室”公章及院长办公务私章的使用人作如下规定:

1.学校行政日常用印种类

主要包括:校名印章、校名钢印、“院长办公室”印、院长签名章、院长私章等。

2.“宝鸡文理学院”校印(包括钢印)的使用范围

⑴本校工作证、学生证、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、学历证明、职称资格证书、名誉顾问、兼职教授证书、招生录取通知书、聘书、奖状、请柬、介绍信等常规证书、证明等。

⑵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、通知、报告、公函等常规公文。

⑶各类合同、协议书、申报材料、成果鉴定书、计划任务书、报表、职称(务)申报表、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。

⑷年度财务预决算、银行兑汇单据、海关免税申请、控购物资审批表等。

⑸国际函件须经外事办公室审核,主管院领导签发后使用学院印章。

⑹其他特殊用印。

⑺学校钢章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,不能作为文件、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,不能独立使用。

⑻以学院名义出具的各种学籍证件(毕业证、学位证、结业证、休退学证等)均由教务处编号造册,统一审核办理,零星证件应由专人负责办理;各类人事证件(工作证、退休证等)由人事处核准并开具清单专人办理;学校科研使用校印(任务申请、专利申报、项目结题、科研鉴定、科研报奖等)一律由科技处专人办理各类专用证件,由分管业务部门核准盖专用章并开具校内证明专人办理;各类协议、合同书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,主管院领导审批,方可用校印;各种报表应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,由填表人到院长办公室用印;单位采购仪器、设备、专控物资申报表等由物资设备处负责人审批后,经分管院领导批准,院长办公室用印。

(9)学校公章一律不得盖发空白便函和空白介绍信、证明。

3.“院长办公室”印章的使用范围

⑴以院长办公室名义对外印发的各类文件、报表、公函、通知、通告、布告等。

⑵以院长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明、签报等。

4.院长签名章的使用范围

⑴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、学历证书、聘书等。

⑵法人委托书、各类申报书、计划任务书、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等。

5.院长私人公务印章的使用范围

⑴银行兑汇证明。

⑵各类协议、合同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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